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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医师协会二级机构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3年7月26日 10:08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江苏省医师协会二级机构的管理,更好的发挥其服务、协调、自律、维权、监督、管理的职能,根据《江苏省医师协会章程》,结合江苏省医师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协会二级机构及其下设专业学组、青年委员会的组织建设、日常工作和活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协会二级机构是协会领导下的非独立法人机构,负责本行业队伍建设、行业自律、管理及开展相关活动。 

第四条  本协会二级机构的命名名称为:“江苏省医师协会某某医师分会”、“江苏省医师协会某某专业委员会”。
 

第二章    二级机构的主要任务和工作制度

第五条  本协会二级机构的主要任务:

(一)团结和组织本行业的医师,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二)依照《江苏省医师协会章程》,发展专科医师会员,并努力为会员服务,依法维护会员在执业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三)在本协会的领导下,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执业标准和行为规范,开展医师培训、定期考核、技术评价等委托工作。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审查、认证医师执业资质、监督检查医师执业情况。接受委托推动建立我省住院医师(包括全科医生)、专科医师培训和准入制度开展;

(四)对本行业的医师进行继续医学教育;

(五)关心、帮助乡村医生和基层医疗机构的医师,开展医疗扶持工作,促进其预防、医疗和健康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六)开展省内外、行业内外的交流与合作;举办医师年会;调查并了解本行业医师队伍的现状、要求,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行业发展的建议;

(七)表彰奖励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医师;

(八)遵守本协会制定的各项管理规定和工作文件,完成本协会交办的任务;

(九)指导各市医师协会相关二级机构开展活动;

(十)承接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

第六条  二级机构设立委员会,部分二级机构下设常务委员会、专业学组、青年委员会。二级机构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应在本协会领导下,按照二级机构工作任务,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二级机构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实行会长/主任委员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组织建设、年度计划、经费预算等重大事项须经常委会或会长(主委)会研究决定,并报本协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二级机构成立的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二级机构成立的条件:

(一)按照卫生计生委专科医师分类及《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的分类,本专科(专业)已形成具有行业特色的医师队伍,在工作内容定位及重点上与其他专科(专业)不存在交叉重复,成立对应的专科医师分会;涉及多学科、跨领域的一些影响较大的医疗技术及医学手段等,可成立对应的专业委员会;

(二)本专科(专业)已形成具有行业特色的学科(专业)体系,形成覆盖全省的从事本学科(专业)的医师队伍,并有对本行业发展认识深刻、有号召力、凝聚力的行业带头人和一批热心协会工作、有一定行业影响力的骨干力量;

(三)有能力完成二级机构的工作任务,开展本行业医师执业状况的调研,完成会员发展服务、年会组织等工作,具备独立开展本专科(专业)省内外活动和交流的能力;

(四)符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医学发展及医学人才队伍建设与培养的需要。

第九条  申请成立二级机构,应由该行业人员提议,并由3~5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会员作为发起人,提出成立本二级机构的申请报告,并填写新建二级机构申请表,说明行业发展的现状和趋势,成立二级机构的目的、任务、必要性、业务范围和拟开展的工作等,报本协会。

第十条  受理新建二级机构申请后,须经本协会组织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提交会长办公会议审批。每年定期向常务理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经批准同意设立的二级机构,由本协会组织管理部门将审批结果通报发起人,正式行文批复筹建。

第十二条  由本协会组织二级机构发起人成立筹备委员会,在协会领导、协调下完成筹建工作,并向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自本协会行文批复筹建之日起,新建二级机构应在一年内完成组建工作,否则自动取消其成立资格。
 

第四章    二级机构委员会的组成和产生办法

第十四条  委员会的组成

一、委员会

(一)委员资格

1、二级机构实行委员会制度,委员为行业内有影响力的综合医院及专科医院(含基层、民营医疗机构)现任科室负责人或骨干,在市级医师协会相应专科分会任委员以上职务;

2、应是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本协会会员,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3、委员应在本行业从事临床、管理、教学、科研等工作,热心协会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较高学术水平,能联系和团结广大医疗工作者,在本地区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影响力和组织能力。

4、新推荐委员年龄最高不超过55岁,连任委员年龄不超过65岁。一人最多在本协会两个二级机构委员会同时任职。

(二)委员会规模:委员会人数可根据行业规模设定。原则上“医师分会”委员总数45~55人,“专业委员会”规模35~45人。委员名额分配应考虑到地区分布和本专业各主要领域的需要。

(三)委员会的产生:委员候选人名单由本协会根据各学科情况,与筹备委员会、市级医师协会共同协商提出,经本协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批准。委员会在全体委员会议时表决产生,出席委员会议的人数必须达到委员候选人总人数的2/3以上。选举由本协会组织实施。
 
二、常委会:二级机构常务委员会在有条件的医师分会/专业委员会设立。组成人数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3。常委候选人由本协会与二级机构组成的筹委会共同协商推荐条件产生,原则上省卫生计生委直属医疗机构学科带头人及市级医师协会相应二级机构的会长/主任委员具有候选人资格。常委会经全体委员会差额选举产生,获得出席会议委员半数以上选票的候选人当选。二级机构常委应在本地区及省内外有重要的代表性、学术地位与行业影响力。

三、领导班子:“医师分会”负责人称谓会长,“专业委员会”负责人称谓主任委员。二级机构委员会实行会长/主任委员候任制。会长/主任委员人选应在省内外具有较高的学术地位、行业影响力和知名度。领导班子由协会广泛征询多方面意见后推荐候选人,在全委会上经差额选举产生,获得出席会议委员半数以上选票的候选人当选。二级机构首届委员会会长/主任委员实行等额选举。班子成员总数原则上不超过7名。会长/主任委员不兼任本协会其他二级机构的会长/主任委员职务。

四、二级机构“医师分会”设一名总干事,“专业委员会”设一名秘书,由会长/主任委员从委员中提名,设常委会的从常委中提名,经全委会表决通过。

五、会长/主任委员在任期内,因故不能主持二级机构工作,由领导班子协商提名,经全体委员民主推荐一名副会长/副主任委员或总干事/秘书代理会长/主任委员主持工作并报本协会批准。

第十五条  二级机构每届任期三年。由本协会按时组织实施换届工作。

第十六条  新一届二级机构当选委员包括领导班子成员由本协会审批后颁发证书。
 

第五章    二级机构委员会的改选换届

第十七条  二级机构委员会改选换届工作由本协会与二级机构共同组织实施。委员会任期届满前二个月,由本协会组织管理部门下发改选换届的通知,组建换届筹备委员会并组织召开筹备工作会议。换届筹备委员会人数一般不超过7人,由本协会与二级机构共同组成。筹备委员会协商提出新一届二级机构委员会组成建议方案,报本协会批准后执行。上述建议方案包括:新一届委员会的组成规模;各地区各有关单位委员名额分配;委员、常委、副会长/副主任委7员、会长/主任委员候选人的产生办法及委员留任与增补条件;有关选举等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八条  二级机构委员候选人的产生

(一)根据建议方案协商的委员候选人条件、委员名额分配数以及部分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各市医师协会及卫生计生委直属医疗机构等相关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委员候选人推荐,本协会征询各方面意见并对委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后批准。

(二)依据第四章二级机构委员会的组成和产生办法,根据筹委会的建议方案协商的常委、副会长/副主任委员、会长/主任委员候选人条件,在广泛征询上一届委员会委员及领导班子成员意见基础上形成新一届常委候选人和领导班子候选人方案报协会领导审批。

第十九条  二级机构会长/主任委员任期一届,原则上不得连任。副会长/副主任委员原则上连任不超过两届,常务委员连任不超过三届。

第二十条  根据本协会批准的筹备方案,本协会组织管理部门适时组织召开二级机构新一届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委员会,并选举产生委员会常务委员、副会长/副主任委员、会长/主任委员。选举结果由本协会审核批复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二级机构完成成立或改选换届后两年内未开展活动的,经本协会批准,限期改正或调整医师分会/专业委员会的会长/主任委员,或提前组织二级机构换届,或予以撤消。

第二十二条  委员的增补、退出

(一)委员会委员(不含常委以上职务)连任一般不超过三届。卸任委员隔届可以再任。在委员总额范围内,医师分会/专业委员会可提出增补委员的建议,报本协会审批后实施。医师分会/专业委员会委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可由该委员所属市级医师协会或单位主管部门另报相同专业、符合委员条件的人选替换。

(二)委员的退出:二级机构应建立委员退出制度。根据协会对委员的考核结果,委员在任期内不积极参加分会的活动、不能完成本协会及其二级机构交办的工作、不按时缴纳会费、无法履行委员应尽的义务,经过二级机构常委会或会长会讨论通过,报本协会审批,可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二十三条  名誉职务及表彰卸任的会长/主任委员、副会长/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委员、顾问由本会颁发荣誉证书。委员会换届中,未当选的副会长/副主任委员、经本届当选会长/主任委员提名,报本协会批准,可聘为委员兼顾问,任期一届,并由本协会颁发聘书。对本二级机构、本行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或者其执业行为堪为行业典范的会员及相关人员应给予表彰。

第六章    专业学组和青年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二级机构可根据本机构的工作任务设置专业学组和青年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专业学组是由本协会二级机构根据本机构任务设置的开展相关工作的内部组织,在二级机构委员会领导下开展活动,可由二级机构会长/主任委员和副会长/副主任委员分工负责开展工作,专业学组吸收一定数量的非委员人选参与工作。专业学组开展工作须遵守本协会及其二级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新建专业学组,须由二级机构委员会向本协会提交申请,经本协会组织管理部门同意,报会长决定。新建专业学组的成员遴选,由本协会组织管理部门与二级机构协商进行,并报本协会批准。

第二十七条  专业学组人数25-35人组成,设组长1人, 副组长2-4人。

第二十八条  专业学组委员条件参照本规定第十四条委员会委员的条件。

第二十九条  专业学组组长、副组长及委员换届,由二级机构提出计划,报协会组织管理部门审批。换届后的专业学组委员名单报协会批准备案。专业学组换届工作一般应在二级机构换届改选后半年内完成。

第三十条  专业学组在二级机构的领导下开展活动,定期向二级机构委员会汇报工作情况。专业学组的活动计划,须经二级机构审议后,报本协会审批后方可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组织活动。

第三十一条  青年委员会在二级机构领导下负责青委员的发展和开展工作的内部组织,青年委员会须遵守本协会及其二级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青年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本协会会员;

(二)应在本行业从事临床、管理、教学、科研等工作,热心协会工作,愿意为所在行业发展做出努力、献计献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较强的组织能力;

(三)年龄在45岁以下的副主任医师,或40岁以下博士学位的中级职称或以上的青年医师。

第三十三条  青年委员会人数不多于35人。由二级机构会长/主任委员兼任青年委员会主任委员;可设副主任委员2~3人,由青年委员会全体委员差额选举产生。

第三十四条  青年委员会管理办法参照专业学组相应条款执行。

第三十五条  二级机构设置的专业学组、青年委员会任期同二级机构,二级机构换届后半年内完成调整。专业学组、青年委员会不另定章程,不单独建立网站。
 

第七章    二级机构工作管理

第三十六条  二级机构每年应召开年会、常委会、全委会各一次。

第三十七条  二级机构内刊编发及网站设立须报江苏省医师协会批准,按照本协会的相关管理规定要求,接受协会统一管理。二级机构的标识设计、知识产权归属及使用须报江苏省医师协会审批备案。

第三十八条  二级机构应将组织开展的各种工作活动资料、会议总结或纪要等进行认真整理、妥善保管。及时组织编发本二级机构活动大事记、工作总结、工作简报等。
 

第八章 二级机构的经费及使用

第三十九条  二级机构的经费管理按《二级机构学术活动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二级机构的经费主要用于开展委员会学术活动、奖励及其他业务活动(包括办公费、邮电费、资料费、交通费、培训费、专家招待费、相关劳务补贴等)。

第四十一条  二级机构收支执行情况于每年的12月25日截止。各二级机构需在此之前结算当年的经济事项,协会财务部门负责统计各二级机构的年度收支情况,并以书面形式向协会领导和各二级机构通报。
 

第九章    处罚与注销

第四十二条  二级机构成立后,如违反《江苏省医师协会章程》及上述管理规定,协会对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对于情节严重或不能及时改正的二级机构,协会将视情况调整负责人或者提前组织改选换届。

第四十三条  根据二级机构的工作情况和实际需要,在广泛征询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本协会审查后,提交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并按要求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于本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