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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医师协会章程

发布日期:2023年2月3日 17:0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江苏省医师协会,英文译名为 Jiangsu Medical Doctor Association, 缩写为 JSMDA。
第二条 江苏省医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江苏省内注册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及相关单位会员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发挥行业“服务、协调、自律、维权、监督、管理”职能,致力于加强江苏地区医师队伍建设和管理;维护医师的合法权益;弘扬以人为本、救死扶伤、防病治病的人道主义职业道德;努力提高医师医疗执业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江苏地区人民健康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本会党的关系归口管理部门是中共江苏省卫生健康行业委员会。本会与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脱钩后,依法独立运行,接受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政策和业务指导。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是江苏省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团结和组织广大医师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在实践中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向政府提供反馈意见;
(二)依法维护医师在执业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和行业的整体利益,努力营造和谐有序的医疗环境和秩序,使医师的劳动得到全社会的尊重。保障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其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
(三)加强行业自律,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依法行医,注重医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医德医风的提高,表彰奖励优秀医师,批评通报违规行为,对违反医师执业规则和执业道德的会员予以惩戒;积极探索医师队伍管理的新模式、新方法,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
(四)履行行业协会职责,开展行业调研,参与制定(修订)行业标准,协助政府制定行业政策和行业规划;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医师考核、考试体系。审查、认证医师执业资格,监督检查医师执业情况;
(五)开展对医师的终身医学教育,开展医师注册考试、职称晋升、医疗事故防范等方面的培训;
(六)关心帮助乡村医师和基层医疗机构的医师,开展医疗扶持工作,促进其预防、医疗与健康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七)开展与国际及港澳台地区医师协会的合作与交流,学习借鉴先进的医师行业管理和医疗服务经验;
(八)积极开展医学科普宣传,推广医学科普知识,倡导有利身心健康的行业文化;
(九)为会员和会员单位提供医学科技的开发应用与咨询服务,介绍医学新技术、新成果。编辑出版卫生行业管理信息、科普等各类期刊、读物及音像制品;
(十)调查并了解我省医师队伍的现状、诉求,积极向政府提出建设性意见,搭建医师与政府、人民群众沟通的平台,促进医师与社会各界的交流和联系,更好地调动和发挥广大医师的积极性;
(十一)承办卫生行政部门及政府其他部门委托或交办的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并履行会员义务;
(三)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及从事医疗卫生社团工作的专职人员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四)医疗、预防、保健、医学科研、医学教育等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团体可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
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
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其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分支机构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 年,每 5 年召开 1 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江苏省民政厅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 10 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本会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2/3 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等额选举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差额选举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1/3;
(三)其它决议,须经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的 1/3。
第二十一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爱岗敬业、医德高尚、作风正派;
(三)在行业中有较高的声望和影响力;
(四)本会会员;
(五)身体健康,能履行理事职责;
(六)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岁。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大会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七)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江苏省民政厅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 1 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秘书长,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差额选举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 1/2,等额选举不低于总票数的 2/3。
第二十七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经会长或半数以上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 1 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 6 个月召开 1 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半数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四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有特殊情况,经省民政厅批准,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本会法人代表。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向会员通报。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中共
江苏省卫生健康行业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江苏省民政厅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滿可以连任。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七)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 1 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 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情况向江苏省民政厅报告。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它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
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七条 本会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中共江苏省卫生健康行业委员会和江苏省民政厅。
第四十八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江苏省民政厅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 2/3 以上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报江苏省民政厅核准。江苏省民政厅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有以下情况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江苏省民政厅审查。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江苏省民政厅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江苏省民政厅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22 年 12 月 27 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江苏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