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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医师协会理事会会议制度

发布日期:2023年7月26日 11:02

一、理事会会议人员由协会理事会的全体理事组成,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办事机构领导班子成员中的非理事以及各部、室负责人列席。召集人根据工作需要和议题内容,决定其他列席人员。

二、会议每年应举行1次,特殊情况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增加。会议可采取集中或通讯形式召开。提请会议审议的事项和议题,由协会会长会议提出,由协会办事机构负责归集。

三、会议对有关重要事项的决定和决议,由理事通过表决作出,表决可采取举手、投票和填写《审议意见反馈表》等方式进行;如遇一些重要事项存在较大分歧意见,召集人可根据会议情况作出暂缓表决的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提交下次会议进行表决。

四、会议执行民主集中制。个人可以保留不同意见,但不能违反或不执行会议通过的决定、决议;会议执行当事者回避制度。

五、会议通知应于会前3周发出,主要议题及有关文件应于会前2周送达全体理事。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时,须通过回执请假和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弃权”。会议在2/3及以上理事回执确认出席时,方可召开,会议决定、决议获到会2/3及以上理事同意时,方可生效。当实际到会少于回执确认出席人数,且未达到理事人数的2/3时,会议审议的决定、决议须在会后征求未到会理事的意见,“弃权”者除外,获本次确认出席理事的2/3及以上同意后,方可生效。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时,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差额选举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1/2,等额选举不低于总票数的2/3,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六、会议以通讯形式召开时,提请审议的议题、文件及《审议意见反馈表》应提前3周,以速递邮寄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全体理事。理事进行审议时,可直接填写《审议意见反馈表》,也可同时在文件上标注或另纸书写,并按要求时限以邮寄或传真方式回复审议意见,未及时回复审议意见的,视为“弃权”。当有2/3及以上理事按要求回复审议意见时,通讯会议的决定、决议,须获其中2/3及以上理事同意方可生效。

七、理事会会议须做好会议记录及文件归档,并在会后形成纪要。纪要经会长签发后,印发全体理事、监事;抄送各市医师协会、各专科分会主任委员、秘书、协会办事机构各部门;报送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等上级有关领导及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