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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医师协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制度

发布日期:2023年7月26日 11:04

一、常务理事会会议人员由协会理事会的全体常务理事组成,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办事机构领导班子成员中的非常务理事以及各部、室负责人列席。召集人根据工作需要和议题内容,决定其他列席人员。

二、会议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增加。会议一般采取集中形式召开,但也可根据工作或形势的需要以通讯方式召开。提请会议审议的事项和议题,由协会会长会议提出,由协会办公室负责归集。

三、会议对有关重要事项的决定和决议,由常务理事通过表决作出,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投票和填写《审议意见反馈表》等方式进行;如遇一些重要事项存在较大分歧意见,召集人可根据会议情况作出暂缓表决的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提交下次会议进行表决。

四、会议执行民主集中制。个人可以保留不同意见,但不能违反或不执行会议通过的决定、决议;会议执行当事者回避制度。

五、会议通知应于会前3周发出,主要议题及有关文件应于会前2周送达全体常务理事。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时,须通过回执请假和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弃权”。会议在2/3及以上常务理事回执确认出席时,方可召开,会议决定、决议获到会2/3及以上常务理事同意时,方可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六、会议以通讯形式召开时,提请审议的议题、文件及《审议意见反馈表》应提前3周,以速递邮寄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全体常务理事。常务理事进行审议时,可直接填写《审议意见反馈表》,也可同时在文件上标注或另纸书写,并按要求时限以邮寄或传真方式回复审议意见,未及时回复审议意见的,视为“弃权”。当有2/3及以上常务理事按要求回复审议意见时,通讯会议的决定、决议,须获其中2/3及以上常务理事同意方可生效。

七、常务理事会会议须做好会议记录及文件归档,并在会后形成纪要。纪要经会长签发后,印发全体理事、监事;抄送各市医师协会、各专科分会主任委员、秘书、协会办事机构各部门;报送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等上级有关领导及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