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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医师协会会员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年7月26日 10:40

一、为了规范江苏省医师协会会员会费(以下简称会费)收缴及使用管理,促进协会工作的开展,提高行业管理水平,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江苏省医师协会章程》、《江苏省医师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特制定江苏省医师协会(以下称本会)会员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二、江苏省医师协会会员须按照本会《章程》规定履行缴纳会费的义务。

三、本会会员分类及会费标准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包括普通会员、专科会员和荣誉会员。

(一)普通会员会费:普通会员为拥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并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及从事卫生类社团工作的专职人员。普通会员会费按50元/人/年缴纳。

(二)专科会员会费:专科会员为在综合医院及专科医院(含基层、民营医疗机构)任科室负责人或学科带头人并在市级医师协会相应专科分会任委员以上职务的本协会个人会员,以及从事医学专业领域临床、管理、教学、科研等工作,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在本协会二级机构委员会任委员或以上职务(含名誉会长/主委及顾问)的个人会员。专科会员会费按100元/人/年缴纳。

(三)单位会员会费:单位会员为有一定数量医师的医疗机构以及具有法人资格的医疗、预防、保健、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和市级医师协会或团体。单位会员会费分类标准:A、三级医疗机构10000元/年;B、市级医师协会及其他机构或团体5000元/年;C、二级医疗机构4000元/年;D、一级医疗机构3000元/年。

(四)荣誉会员会费:荣誉会员为为我省医学事业的发展作出贡献并支持本会工作的国内外医学专家、学者和非医学界知名人士。荣誉会员会费免收。

四、会费收缴及管理办法

(一)普通会员会费由个人承担。单位会员内的个人会员可以由所在单位统一收缴;非单位会员内的普通会员直接或通过会员管理网络平台向本会缴纳。普通会员会费每年第一季度一次缴完当年或两年内的会费。收缴起始时间由会员部分别向会员个人及会员单位或在本会会员管理网络平台上告知。

(二)专科会员会费由个人承担。二级机构委员会成立或换届后1个月内由总干事/秘书统计专科会员会费明细报经会员部核定后统一收齐缴至本会财务部。

(三)单位会员会费由单位会员直接向本会缴纳,每年第一季度缴完当年的会费。单位会员会费按国家规定列支。本会向各单位会员开具由财政部门监制、民政部门同意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四)个人会员因公出差、进修等原因不能按期缴纳会费,可按标准在当年内补交。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无故不交会费超过二年者,取消会员资格。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因故被取消其会员资格者已缴纳会费不退。

五、本会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属民间性组织,非营利机构。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六条开具收据。

六、会员会费由江苏省医师协会财务部门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立会费账户进行会计核算。会费支出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本会《章程》及财务管理制度。

七、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章程》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主要用于以下支出:

(一)本会日常工作需要及正常运转费用支出;

(二)召开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以及工作会议、业务研讨会等会议支出;

(三)维护医师会员合法权益支出;

(四)本会二级机构开展活动支出;

(五)组织会员培训、继续教育、科普宣传、为会员提供业务学习资料支出;

(六)开展会员对外宣传,进行行业交流活动支出;

(七)开展会员文体活动支出;

(八)本会办公设备和发展性项目支出;

(九)开展社会公益性项目支出;

(十)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的完成主管单位及政府部门交办工作和其他事关全行业发展的项目支出。

八、本会每年向理事会公布会费收支情况,并接受财政、民政、本会会员的监督和检查。

九、本办法经江苏省医师协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